首页 » 做正确的事情需要更少的时间

做正确的事情需要更少的时间

朗费罗说过:“做对一件事所花的时间比解释为什么做错要少。”我们同意这一点,尤其是在设计有效的合并补救措施时——这些措施将竞争保持在合并前的水平,这样合并不会导致价格上涨、质量下降或创新减少。从竞争局和委员会的角度来看,做对一件事需要时间。只有在相关调查部门和合规部门签字,并由双方签署包含同意令的协议后,竞争局和委员会才会审查最终提案。

各方及其律师应注意

在工作人员和各 手机号码数据 方正式向竞争局局长提交和解方案后,通常需要四周时间审查同意方案。竞争局局长随后将用两周时间做正确的事情需审查同意方案。一旦局长同意拟议的解决方案解决了合并引起的竞争风险,局长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委员会接受拟议的同意令,以供公众评论。经济局将单独提出自己的建议。委员会通常需要两周时间审查各局局长的建议,然后再投票决定是否接受同意。委员会的审查和投票时间完全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必要时,委员的审查时间可能会超过两周。

快速审查是例外,而不是常态

虽然这些局和委员会审查的时间可能会 将潜在客户纳入序列 缩短或延长(第一阶段由局长自行决定,第二阶段由委员会自行决定),但律师不应承诺审查期会缩短或延长。

如果各方认为对其特定事项的同意书包进行快速审查是适当的,则必须提交一封请求快速审查的信函,并解释请求快速审查的原因。在寻求快速审查之前,各方应在调查期间尽早通知竞争局工作人员,说明快速审查理由信函中提到的问题。当各方有权自行解决这些问题,或者可以合理预见到会出现时间问题(例如,各方协商的最后期限只有四个月 電話行銷名單 才能完成,或者同意收取未能预见反垄断审查的融资费用)时,不太可能批准快速审查。此外,当做正确的事情需各方没有认真或有效地回应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信息和文件请求时,不太可做正确的事情需能批准快速审查。例如,如果各方花费数月时间协商托管人,或未能对第二次请求或优先信息请求做出有意义的回应,那么声称调查已耗费大量时间的快速审查请求不太可能导致对和解的快速审查。此外,与交易达成相关的常规业务紧急情况不太可能构成快速审查的充分理由。最后,在收到信函后,频繁联系竞争局前线办公室或专员办公室不太可能进一步加快决定。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