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明确的拘留授权或许可以被看作是各国普遍不愿意就任何可能被视为给予国内冲突非国家当事方一定程度的承认的规则达成一致的反映(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第四个原因中进一步讨论),但并不表示各国有意限制其在武装冲突期间采取行动的能力。
Leggatt 法官提出的第二个理由与承认和授权之间的区别有关
法官表示,“在我看来,CA3 和 AP2 中考虑或暗示的只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人们实际上会被拘留”(第 243 段,重点原文)。虽然 NIAC 的法律承认拘留的可能性(如共同第 3 条和 AP II 第 5 条和第 6 条的措辞所证明的那样),但对他来说,仅凭这一事实并不能赋 WhatsApp 号码数据 予冲突各方合法的拘留权力。
再次,他的论点转向了条约条款中明示语言的不足。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呢?有人提出,主要有三种可能性。做某事缺乏法律依据,可以概念化为 (1) 禁止从事某事,(2) 对某事保持规范中立,或 (3) 允许从事某事。
从来没有人提出
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法律没有明确授 2. 推出消费者喜爱的新口味和产品 权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就其本身而言)。例如,即使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也没有明确授权杀死战斗人员,但也没有人认真地提出这会导致其非法。
那么,也许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在拘留方面是中立的?这是 Leggatt 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结果是,拘留的合法性只能根 比特币电子邮件列表 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来评估。然而,这将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准备处理根据国际人道法范式拘留的安全被拘留者的情况(从这三项规定的文本中可以看出),但可能根本无法合法拘留他们。在其他适用法律的组合特别禁止的情况下(由于存在不同的国内法律体系和区域人权保护体系,因此存在这种可能性),任何拘留都会自动构成违法行为。然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起草者不太可能打算以这种方式限制自己。因此,似乎适用条款的三种可能概念中最好的一种是,它们提供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进行拘留的默示许可。
第三,莱格特法官认为,共同条款 3 和附加议定书 II 的人道主义目的与这些条款旨在提供合法拘留权力的观念不一致。我们暂且不论安全拘留措施有时有助于促进人道主义目的,例如在恐怖袭击发生前采取这些措施以保护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