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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提出了许多有趣的问题

既有法律理论问题,也有与非国家武装团体对话的机制问题。我想重点讨论两个方面:法律上的“事实上的控制”论点,以及在我看来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人权义务所引发的困境。

在确定非国家武装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之后

 

该书指出,“规定管辖权理论”允许国家——在规范上地位高于其臣民,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根据国际法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施加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各国确实在《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 3 条中这样做过,即要求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也包括非国家 手机号码数据 武装团体)承担国际人道法义务。通过实践和法律意见,各国目前也大体上接受了非国家武装团体在习惯国际人道法下承担国际人道法义务。

然而与共同第 3 条和附加议定书 II 不同

 

人权条约的措辞通常不会暗示它们对非国家武装团体具有约束力。制定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其他传统国际法来源是习惯法或一般原则。然而,本书摒弃了两者——习惯法因缺乏证据而遭摒弃;而一般原则则因过于笼统和模糊而遭摒弃。虽然这是正确的,但在我看来,如果能更仔细地研究国家实践和立场,分析可能会有所裨益。

因此,由于现有条约、习惯或一般原则都无法建立牢固的法律基础,作者诉诸“事实上的控制理论”:如果非国家武装团 如何获取私人公司数据? 体行使事实上的控制,那么在没有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填补法律真空,因为否则,受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人员将被剥夺人权。重要的是,对于作者而言,事实上的控制不仅在非国家武装团体行使专属领土控制时建立,而且在它对人口行使控制而排除国家时建立。决定性因素是国家权力的取代,以及非国家武装团体构成“垂直权力”的事实。因此,事实上的控制理论不仅适用于行使领土控制的团体,也适用于巴西、萨尔瓦多或洪 香港领先 都拉斯的帮派等团体。它也超越了关于事实上政权的更传统的理论,因为根据“事实上的控制理论”,该团体不需要声称代表国家。有效控制理论随后被应用于人权条约:非国家武装团体受适用于有关人口所在领土的条约的约束。直线经理处理纪律和申诉——解决问题的障碍?
2024 年 10 月 29 日

Andrew Sutherland ,高级研究员
Andrew 是 Acas 的政府社会研究员,负责评估和政策研究项目,以支持服务提供并为更广泛的政策辩论做出贡献。

上个月,Acas 发布了“熟练管理者高效工作场所”的研究结果,这是一项由威斯敏斯特大学开展的研究,研究了旨在帮助管理者预防和解决工作场所冲突的在线培训干预的效果。令人鼓舞的结果促使 Acas 和威斯敏斯特大学展开合作,让雇主广泛接受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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