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了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权(FPIC)的作用和功能,通常将其作为对实质性权利(例如食物权、健康权和文化权)的程序性保障。例如,《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2条要求各国通过原住民代表机构与其进行真诚磋商与合作,以便在任何影响其资源的项目获得批准之前获得FPIC。这尤其涉及危险材料的储存或处置。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日本政府有义务在采取和实施任何与福岛废水排放相关的国内措施之前,与原住民磋商以获得其FPIC(第19条)。
有人可能会认为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因此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尽管《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退出数据 的规范地位和重要性引发了一场全新的争论,但只需指出,在确立协商权和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权方面,《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绝非孤例。其他一些相关的、具有约束力和不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少数群体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
各国确保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义务已逐渐得到各区域人权法院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人权事务委员会(HR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的判例的承认。该术语的使用也从“事先知情同意”变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这意味着 印度尼西亚数据 此类同意不得通过胁迫手段获得。为更好地理解国家在这方面的责任,可以研究许多案例和结论性意见。这些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波马波马诉秘鲁案( 2009年)、萨拉马卡案(2007年)和恩多里奥斯案(2010年)。
在学术论述中,Doyle和Barelli指出,自由、事先 意(FPIC)构成了一项新兴的国际人权法原则。总体而言,其在维护原住民、少数群体和当地社区基本人权方面的作用正日益得到许多国际组织、司法和准司法机构以及众多国内法的认可。
从更普遍的层面来看
福岛废水处理决定违背了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范要求。这不仅关乎原住民和少数群体,也关乎全人类。
2018年10月,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戴维·博 可持续环境权 伊德先生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关于享有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权的报告(A/73/188) 。该报告基于其前任约翰·诺克 框架原则》规定了国家和企业的人权义务,以确保每个人享有安全、清洁 邮件和 DNS 功能 电子邮件和 、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权。这意味着,经过十享有安全清洁健康 年的努力,将环境权纳入人权体系,联合国层面正式承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终于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