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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中

法院分析中最相关的部分之一是将共犯概念与《国家责任条款》第 16 条中的“援助和协助”联系起来。法院首先澄清,与个人刑事责任不同,一国向按照其指示或受其控制行事的个人提供协助,并不 意味着该国在种族灭绝罪中共犯身份,而只是这些个人的行为可归咎于该国(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第 419 段)。

实质上发现主犯与共犯

 

国家)之间存在这种联系“吸收”了后者的共犯身份,后者应对“直接”种族灭绝负责。随后,法院表示,鉴于国际责任法中缺乏关于共谋的具体规则,根据《反种族灭绝公约》第 16 条,评估一国为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提供的援助和协助的法 WhatsApp 号码列表 律标准(即了解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以及如果该国实施该行为,则该行为具有国际不法性)可适用于本案,以确定塞尔维亚在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种族灭绝行为中具有共谋行为(同上,420)。然而,有人正确地指出,1948 年公约第 III(e) 条和《反种族灭绝公约》第 16 条并不完全重叠(例如,Palchetti,384 ff.)。

最后法院宣布要构成共谋

 

必须“毫无疑问”地确定共谋犯“至少”完全 了解主犯的特殊意图(同上,第 421 和 422 段);换言之,只要共谋犯“不完全了解”主犯的具体意图,法院就足以排除共谋罪。在这样做时,法院似乎要求共谋犯具备比其偶然意图或鲁莽行为更多的条件,即仅仅接受主犯可能以特定意图行事的风险(关于在种族灭绝共谋罪的刑事诉讼 人工智能如何影响营销策略的定制以改善客户互动? 中适用这一标准,见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诉让·保罗·阿卡耶苏案,第 541 段)。此外,法院坚持认为共犯至少应“明知而为”,显然留下了可能还需要分担主犯的特殊犯意的可能性。如此高标准的适用受到了批评(例如,本努纳法官的声明,第 322 页及以下;马希乌专案 法官的反对意见,第 125 段及以下;卡塞塞,第 883 页及以下;布法利尼,第 576 页及以下)。

综上所述,,法院明确了以下几点: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禁止国家参 回声资料库 与种族灭绝;b)禁止种族灭绝和参与种族灭绝是对同一事实的替代性(而非累积性)犯罪;c)国家对参与种族灭绝的责任取决于种族灭绝的实施,但无论是否有针对同一事实的刑事定罪,都可以确定国家的责任;d)一国向其控制或指示实施种族灭绝的个人或实体提供协助,与共谋无关,只与将行为归咎于该国有关;e)国家参与种族灭绝相当于一般国际责任法规定的“援助和协助”;f)主犯也可以是非国家行为者; g) 至少需要共犯充分知晓(而非仅仅是鲁莽)主犯的特殊犯意,才可构成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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