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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沙、被迫流离失所和种族灭绝

 

国际法院和调查委员会一直不愿认定强迫迁移构成种族灭绝。强迫迁移,无论何种形式,都是战争罪(《罗马规约》第 8(2)(a)(vii) 条)和危害人类罪(《罗马规约》第 7(1)(d) 条),但不是种族灭绝。事实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未将强迫迁移定为种族灭绝行为。然而,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2015)中,虽然国际法院(ICJ)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克罗地亚人的强制迁移是出于种族灭绝意图(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判决,第 428 段),而强制迁移是其他可视为种族灭绝行为的行为的结果(第 376 段),但它仍然确认,如果发生在旨在对该群体造成身体毁灭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种族灭绝(第 163 段)。

 

鉴于大规模的强制迁移、饥饿以及无法逃到加沙的安全地带

 

本文考虑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和国际法院为加沙强制迁移设定的标准,国际法院可 手机号码列表 能会在南非诉以色列案中稍后考虑这些标准。虽然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国际法院是两个独立的法院,前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后者追究国家责任,但国际法院在其案件中参考了前南问题 利用对话式人工智能提高客户忠诚度 – 深入研究 国际法庭的判例(例如,参见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判决,2007 年,第 190、195、198、199 段及其他)。国际法院当然没有义务遵循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判例,但鉴于其先前的实践,它可能会参考后者的一些先例。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与强迫流离失所

 

 

拉斐尔·莱姆金对种族灭绝的概念比 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最终采用的定义要广泛得多,其中包括文化灭绝。莱姆金是一位律师,他致力于制定一项将种族灭绝定为犯罪的国际公约。他认为种族灭绝有两个阶段:摧毁一个群体的民族模式,然后强加压迫者的民族模式。他指出,“反过来,这种强加可以 回声资料库 施加于被允许留下的被压迫人口,也可以仅施加于领土,在驱逐人口并由压迫者自己的国民对该地区进行殖民之后。”(莱姆金,1944 年,第 79 页,重点是我加上的)《公约》中唯一提到转移的地方是第二条 (e),该条禁止“强行将该群体的儿童转移到另一个群体”。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的初稿将强迫流放纳入了种族灭绝的含义(见 W. Schabas,《国际法中的灭绝种族罪》,第二版,2009 年,第 656 页)。在起草定义时,叙利亚代表提议将旨在强迫某一群体成员放弃家园的措施纳入种族灭绝的犯罪行为。第六委员会否决了这一提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苏联认为放弃家园是种族灭绝的后果,而不是种族灭绝的要素(Lippman,2002 年)。

最近的案件证实了这一点。正如法院在 Krstić 案中所说,“……强制迁移本身并不构成种族灭绝行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诉 Krstić,2004 年,第 33 段)。国际法院在 2007 年表示同意,并指出:

…驱逐或驱逐一个群体的成员,即使以武力实施,也不一定等同于毁灭该群体,这种毁灭也不是驱逐的必然结果。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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