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历史性转变表明,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全球范围内人权与环境相互依存的关系。事实上,环境权的内涵已通过若干重要途径得到阐述:如上文所述,将基本人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和文化权)应用于环境问题;(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中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权)。众多国内和地区法律法规也明确承认环境权。
就日本而言,其在2014年的环境民主指数评估中被评为“良好”。具体而言,日本是首批将环境决策参与权 电报号码和环境信息获取权纳入国家法律和行政框架的国家之一。然而,目前很难观察到日本确实充分执行了这些法律或法规。
各国尊重
保护和履行全三个层面:实质性义务、程序性义务以及与弱势群体相关的义务。根据《框架原则》,日本政府以及福岛核电站的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TEPCO)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关于福岛废水潜在影响的全面信息(原则7)。他们还应事先评估该决定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其对享有人权的潜在影响(原则8),特别是由一个负责任的中立机构进行评估(注意对国际原子能机构中立性的批评)。最根本的是,日本应提供并促进公众参与福岛废水相关的决策过程,特别是听取 伊努人和其他传统社区的意见和同意(原则9)。这与日本应采取额外措施保护最易受放射性损害人群权利的要求相呼应(原则14)。除原住民阿伊努人外,世界各地儿童的人权也应得到考虑,因为他们对辐射更为敏感,罹患 印度尼西亚数据 某些组织因辐射而患癌的风险也更高(正如联合国独立专家于2021年3月11日指出的那样)。
总而言之日本的国际人权义务
这包括重新评估处理氚废水的其他可能 率,例如岩层注入、蒸汽释放、氢气释放、地下埋藏和长期储存(氚废水工作组于2016年总结了不同的方案),并采用最佳可用技术,通过储存和处理废水来最大限度地降低辐射危害(例如,采用美国供应商Purolite的离子交换技术,取代目前东芝和日立通用核电运营的先进液体处理系统)。
从本质上讲,如何处理福岛废水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不仅因为它影响我们共同的海洋,也因为它对我们 研究竞争对手的内容策略 的基本人权构成严重威胁。具体而言,日本应在决策过程中 势群体的人权,这需要与可能受到影响的传统群体进行适当磋商,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获得他们 球公认的 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FPIC)。只有这样,我们享有以及要求其重新考 在环境条约中 的健康权、文化权,以及至关重要的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权,才能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