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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

 

因此,基于此,问题不在于国家是否有责任控制或监督自主武器系统的开发和/或使用,而在于应如何有效地定义和实施这种控制或监督。例如,依靠高级编程和严格的可靠性测试是否足以使自主武器系统在其预期的操作参数上可预测地符合国际人道法?如果是,是否可以将人类的参与限制在这种自主武器系统的正确启动上?本工作文件并不试图预先判断这些问题。

 

鉴于自主武器系统的特殊性

 

可以建议将一些进一步的措施纳入国家审查程序。例如,可以设想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在自主武器系统中内置特定的防故障措施,例如人为干预的可能性。也可以举一个例子,正确理解系统的可预测性,特别是与其他自主系统交互时的可预测性。虽然国家法律审查过程可能需要进行程序和技术调整,以充分捕捉自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主武器系统的复杂性,但如果严格实施,它有可能确保所有新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开发和获取都符合国际法。

问责制

自主武器系统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责任问题

 

鉴于自主武器系统本身不具备机构或法人资格,个人刑事责任问题完全集中在作为操作员、指挥官、程序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或其他相关职能人员的责任上。如果部署自主武器系统导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人方过失造成的,则人方可能因战争罪或根据案件情况,因危害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而受到刑事起诉。

如果是故意,刑事责任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是鲁莽或(故意的)疏忽,或者只是接受将要或可能发 Vtiger CRM 在 2024 年 Frost Radar™ CRM 分析中取得领导地位 生违法行为的风险,则责任就不那么明显了。关于战争罪,《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85(3) 条要求“故意”,各国对这一要求的含义有不同的做法。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 (ICTY) 表示,根据习惯法,它所谓的间接意图足以满足心理要求(犯罪意图)(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诉 Tihomir Blaskic,2004 年 7 月 29 日判决,上诉分庭,第 42 段)。相反,《国际刑 印度手机号码 事法院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对鲁莽或偶发行为的刑事责任(《罗马规约》第 30 条),除非指挥官对下属的行为负有责任(《罗马规约》第 28 条)。从概念上讲,指挥责任并不意味着指挥官对其下属所犯的罪行负有直接刑事责任,而是对其未能防止、制止或镇压其指挥和控制下的人(即非机器)所犯的罪行负有罪责。因此,严格来说,指挥官未能适当控制其指挥下运行的自主武器系统,并不属于当代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中的指挥责任,但可能构成对预防、区分、比例或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的直接违反。这并不排除,随着人类士兵的职能越来越多地“委托”给自主武器系统,根据拟议法,将指挥官的监督职责扩大到在其直接指挥和控制下运行的自主武器系统,可能变得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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