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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紧张关系在战争法以及支撑这些法律的

 

战争中个人与集体维度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战争 法以及支撑这些法律的道德规范对待士兵和平民的方式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一方面,无论士兵的战斗目的有多么不正义,他们都不应为参与其中而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属于他们所属的团体——他们国家的军队——他们也不应因杀死敌方士兵而受到谴责。正如阿尔弗雷德·丁尼生勋爵在《轻骑兵的冲锋》中所说:“他们不必回答,不必问为什么,他们只需行动,然后死去。”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士兵,仅仅因为属于这一类别,他们就是合法的目标。另一方面,士兵不得故意 新加坡 手機 杀害无辜平民,无论他们的战争多么正义,无论他们被明确命令这样做:因为他们显然要对此负责。言下之意是,平民并不是合法的目标,仅仅因为他们是平民,无论他们实际上为战争做了什么。

这两个问题(战争目的的正义性或非正义性是否会对士兵自相残杀产生影响,以及参战的平民是否是合法目标)是当代道德与政治哲学中正义战争传统复兴的核心——这一复兴始于1977 年沃尔泽的开创性著作《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的出版,随着领先哲学家加入战局,这一复兴势头愈演愈烈。

沃尔泽试图捍卫这一传统尽

管他确实承认在军火工厂工作的平民是合法目标)。然而,最近,传统对战争期间士兵和平民的道德地位的描述受到了持续的攻击。根据这一较新的观点,士兵作为士兵是合法目标,而平民作为平民则不是合法目标的论点与道德的基本原则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即个人是否可能被杀取决于他们做了什么,而不是他们是谁,以及他们行为的道德地位。如果艾伦在时间 t1 试图杀死鲍勃,但没有正当理由,而鲍勃在 t2 设法通过向他开枪等方式暂时阻止了他,我们肯定会说艾伦可能会被枪杀,因为他错误地攻击了鲍勃。此外,我们肯定不会认为艾伦在 t3 为自卫而杀死鲍勃是允许的:我们认为艾伦应该停止攻击鲍勃。为什么不要求士兵遵守同样的道德标准呢?那么,为什么不坚持认为,那些为了不公正的事业(比如对另一个国家领土的无理侵略)而杀人的士兵,在这种行为中是错误的呢?照此看来,对一场不公正的战争做出重大贡献的平民,尽管他们自己并没有实施杀戮行为,但至少乍一看,也可能是合法的目标。如果唐·科里昂命令卢卡·布拉齐杀死塔塔利亚家族的一名成员,而后者保命的唯一方法就是杀死科里昂,那么他似乎可能会这么做。如果查 香港领先 尔斯给了艾伦一把枪,他预知艾伦会用这把枪无理地杀死鲍勃,而鲍勃保命的唯一方法就是杀死查尔斯,那么他似乎可能会这么做。平民似乎也是如此。

我们不能低估这种观点的深刻修正主义

(尽管它实际上复活了维多利亚著作中特别提到的经院哲学思想,即普通士兵至少有时不应该为不正义的事业而战。)坦率地说,这意味着德国士兵在 1914 年为追究德国对比利时和法国的错误侵略而犯下的杀戮行为类似于谋杀行为。它还意味着将国家卷入非正义战争的文职领导人是合法马克龙 宏观  的目标——例如,如果 2003 年对伊拉克的战争确实是非正义的,那么即使伊拉克军队杀死了当时的首相布莱尔,更不用说布什总统,他们也不会犯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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